当前位置:首页>学院概况>信息公开
学籍管理规定
分享到: 微信 更多

作者: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2/4/26

访问量:76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经济建设需要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学院实际,对《青
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青岛求实教字
〔2017〕11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
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
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青岛求实职业
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
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
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
课论处;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
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班主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包括
录取通知书、录取信息、身份信息等学籍信息,审查合格的办理
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
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
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学院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是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1.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
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
2.新生应征入伍,由当地征兵办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手续,材料由二级分院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保留
学籍至退役后两年。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
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进行学年注册。
学生学籍由各二级分院院长一把手负责,各二级分院团委书
记为具体责任人,每学年开学初核查学籍信息,组织学生登录学
籍信息网核查,内容包含注册专业、身份信息等学籍信息。
第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规定的三年学制或五年一贯
制年限,根据学生申请最长可延期 3 年,即高职三年制最长学习
年限为 6 年,五年一贯制最长学习年限为 8 年。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由学校按教学计划要求,统一组织考核,
考核形式采用过程化考核。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需要重
修该课程,再参加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在最长学习
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十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技能考核、实习课程、毕业论文
(设计)和其他课程的考核规则相同,由学院统一组织考试,不
合格者,可以重修。
第十四条 缓考。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生病或因不可抗力
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于考试前一周向所属二级分院
提交缓考申请,理由充分、正当(因病需经指定医院诊断,出具
证明),经所属二级分院核实确认并批准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
予以缓考。临考前如突发意外,学生本人无法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由辅导员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为其办理,超过一周则视为自行放
弃考试。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根据学院的通知,向所属二级分
院提交考试申请,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按实际考核成
绩记载。
第十五条 选修。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
内其他专业课程,学生选修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因转专业、转学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已学习并取得学分的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成绩
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
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依据《青岛求
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该课
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转学。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在本院无法
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申请及审核程序按照《山东省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学生转学,应当
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向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
绩录取入学的(含五年一贯、三二分制等);6.拟转出、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城市的;
7.跨专业大类的;
8.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
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
转专业要求如下:
1.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专业。
2.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3.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申请,一般
只能申请 1 次。
4.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
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5.学生提交本人申请,经所在二级分院批准同意,报教务处
审核批准。具体按《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
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
明)或创业等原因申请休学(已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办理休
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属二级分院提交休学申请,所属二级分院审核签字,为学生出具休学证明,报教务处复审、备案,休学期
限为 1 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
可继续休学 1 年,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年。
第二十三条
办理休学的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二级分院及学生处审核,教务处领导签署意见;
3.报主管院长审批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三份,所在二级分院、学生处及教务
处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应在保留学籍
期满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
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
出复学申请。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二级分院审核后,
向教务处备案,方可复学。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
习。
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
院校。休学期满后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在官方网站公示
一月后,无异议者给予退学:
1.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4.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5.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向所属二级分院提交
由家长签字同意的退学申请书,二级分院相关老师与家长沟通、
确认,按《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退学申请表》相关手续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德、智、
体、美、劳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技能考核、实习、社会实践活动等),并经考试、考
核合格,办理完毕业流程手续,方可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学生本人
申请,学院核实后补办相应的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
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学生受到取消学籍、开除
学籍等处分的,教务处收到学院正式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
责解释。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2022 年 4 月 26 日

  • 招生热线 :400 081 6669
  • 大学生就业指导热线 :0532 8493 8130
  • 继续教育咨询热线 :0532 8493 6414
  • 国际交流 :0532  8493 6469
  • 教务处(信息科):0532  8493 5990
  • 服务号

  • 微信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