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 日起10 日 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 日起15 日 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会办公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 日 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 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 (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留(降 ) 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院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申诉受理部门复查,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学院成立“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采取席位制, 由相关机关(包括督导处 、学生工作处 、团委 、教务处、党政办、保卫处)代表 、 申诉学生
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干部代表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相关机关 、二级学院各1个席位,由1名处级领导参加,原处分或处理单位另外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 。学生代表两个席位,包含1名学生干部代表,1名学生代表,代表要遵循回避原则。委员会主席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受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学生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处分或处理是否适当,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 四)办理因不服申诉处理决定而向省教育厅提起的申诉或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五) 学院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负责 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 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 四 )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诉时效为10个工作 日,自处分或处理决定送达本人之 日起计算。受处分或处理学生应当在规定时效内 ,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复查情况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委员会对申诉进行集体评议,产生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必须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2/3以上(含2/3) 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 日 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 申诉处理决定分为:
(一) 处分或处理无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
(二)处分或处理结果无不当,但处分或处理程序 、引用文件不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意见,需要更正程序或引用文件;
(三)处分或处理不当,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处理 。对在处分或处理中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按事实及有效证据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出现的各种不当,应向当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释或道歉;对工作不胜任或徇私枉法的有关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 ;撤回申诉请求的, 申诉处理程序终止。学生不得以同样理由对同一事件在校内再次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申诉人及学院相关机关宣布。并将书面审查结论送交申诉人 。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 申诉人亲收;
(二) 按申诉人填写的通信地址邮寄;
(三) 发送至申诉人的微信 、 Q Q 。
( 四 )校内公告(五个工作 日,公告期满,视作送交)
第十六条 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书之 日起15个工作 日 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对学生申诉的调查结论应当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开会作出,若受理申诉成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投票表决作出结论。该调查结论为最终结论,学校不再受理学生针对该调查结论的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的会议内容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召集人和记录员签名。询问笔录还应当由 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会议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案由;
(二) 召集人和学生申诉处理成员的姓名及其他情况;
(三) 会议的时间 、地点 、方式;
(四)会议的过程;
(五) 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 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申诉申请期间 内,不依本规定提出申诉的 ,学校有权要求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后,产生申诉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发生更改的,学院将对实施处分申请人进行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