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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 、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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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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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 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体系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07〕41 号),财政部 、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 暂行办法》 (财教〔2007〕90 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科教 〔2023〕6 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 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学习成绩与综合表现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科学 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
4.成 绩 表 现 等 要 求 。 学 习 成 绩 排 名与 综合 考 评 成 绩排 名均 位 于 前 10% (含 10%)的 , 可 以 申 请 国 家 奖  学 金 ;学 习 成 绩排 名与 综 合 考 评 成 绩排 名 均 位 于 前 15%(含 15%)的 , 可以 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 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 表 现 非常 突 出 的 学生 , 学 习 成 绩 排 名和 综合 考 评 成 绩 排 名可 放宽 至 30%(含 30%) , 同 时 需 提 交 详 细的 证 明 材 料 ,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表现非常突出 ”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 、 自立 自强的实 际行动 ,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 ,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 以第一 、 二作者出版的通 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 中 国“ 互联网+ ”大 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科研成果获省 、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不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 为 国家争得荣誉 。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 目前 三名 ,集体项 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 目前三名 、集体项 目前二名 。集 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 、二等奖 ,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 ;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 中 国青年五四奖章 、 中 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按照《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综合测评成绩突出者;
切实履行《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中规定的学生义务 ,无不诚信记录者。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文件精神 ,广泛宣传 ,在评审 中 , 坚持公开 、公平 、 公正 、择优的原则 ,认真 组织评审。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 , 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 时申请并获得国 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院按照青岛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下达的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人数进行评选。
第十条 学院根据青岛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的统一安排 ,每年 10 月份进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条件 ,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选 ,评出二级学 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 ,将评选出的学生名单和相关资料上 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核—座谈—汇总 ,并将拟 定的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学生名 单 根据评审标准 (附件 1)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 然后 ,将审定通 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 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 , 资助管理中心于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上报至青岛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 , 市教育人才服务与学生资助中心领到国家奖学金 、省政府奖 学金后及时一次性打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同 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 ,并记入学生学籍 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做到不截留 、挤 占 、挪用 , 同 时接受上级财 政 、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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