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学生基本道德规范,具有改革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按照《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综合测评成绩突出者;
(六)切实履行《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义务,无不诚信记录者;
(七)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八)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九)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取消评奖资格:
1.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者;
2.有不及格课程者;
3.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学院按照青岛市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奖学金人数进行评选。
第八条 学院根据青岛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条件,组织学生认真进行评选,评出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二级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评选出的学生名单和相关资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拟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送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集体研究审定,然后,将审定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资助管理中心于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结果上报至青岛市教育局。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由市教育局分两次将钱打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和规定,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资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