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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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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由董事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二条  认真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财经纪律,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以《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为准则,完成财务工作。

第三条  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亲人回避制度。

第四条  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当日发生的会计事项、当日做凭证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并按时做好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报出,不得拖延。

第五条  加强现金的管理,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备用现金必须存入保险柜,不准在其他地方存放。

第六条  财务处办公室,必须安装符合安全要求的防盗窗,装设保险柜。

第七条  严格按国家及本院的规定控制开支,职工报销时必须事先报分管领导批准,日后经分管领导在发票上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  报销的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发票,其他发票视为白条,禁止报销。

第九条  每年末,要制定好次年的财务收支计划,每季末结合季度报表的编制,检查、分析本季度经济运行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的建议,供领导参考。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严防会计信息的泄密。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