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信息公开>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管理制度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业务报销的管理规定

作者: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4/8/13

访问量:2996


第一条  报销工作流程

(一)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主管财务的领导审签后,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部门及二级学院的设备购置费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设备购置有合同的应在报销时一并附上。

(三)因工作情况的特殊性,须提前办理的项目支出(如交水电费、电话费等)若领导不方便签字办理的情况下,在正常走完企业微信审批流程后,需相关领导与财务人员通电话确认审批后,可先办理领取支票再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条  报销注意事项

(一)每月1日至27日为领取支票、报销现金的日期;28日至月底为财务结账工作日,停止签发支票及报销现金;每个工作日开始上班至下班前半小时为办理结算时间。下班前半小时为会计人员结账清算时间。

(二)一切购货业务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发票内容填写齐全,金额大小写应相符。货物种类较多必须附有售货方出具的货物明细表,数量、单价、金额应填写清楚。原始报销凭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借款应经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业务完成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借款结算手续。无故拖延结算时间,经催办后仍不结算,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所借款项并给予批评。

(四)购物金额超过1000元应使用转账支票支付。转账支票自签发之日起10日内有效。购货业务完成后应立即将相关单据交还财务处。报销结算需经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