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院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指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由上级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
第四条 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发票签章、字迹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学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处不予日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