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严格执行山东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住宿费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44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 1 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退宿手续的,学院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因休学、参军、经批准转学或提前毕业离校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间, 学生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学生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学院统一安排实习,但学生坚持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院不予退还学费。对学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院要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学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