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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关于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作者:党政办

发布时间:20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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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现印发执行。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2023 年 6 月 19 日


 

 

 

 

第一章   关于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在校学生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外,学院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之一: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严重警告;

( 四)记过;

(五) 留校察看;

(六)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受处分,察看期可低于一年,但不少于3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 ,对错误有深刻认识 ,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 ,经本人申请 ,学院批准 ,报职能部门备案,可按期解除处分 ;如经教育拒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次违纪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生需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 主动检举 、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出问题的;

(三) 确系因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轻微的。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纠缠 ,对老师 、学生管理人员、学生干部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

(二)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故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 、诽谤、诬陷他人的;

(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 屡教不改,且再次违纪的;

(六)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七)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第五条 对毕业班学生的处分:

(一) 毕业班学生犯有留校察看性质的错误 ,不给留校察看处分,取消毕业资格;


 

(二) 毕业班学生,凡因违纪受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处分的,缓发毕业证。受警告处分的,缓发2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缓发4个月;受记过处分的,缓发6个月。

第六条 学生违纪同时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在其毕业后发现的,学院不再处分,可以将其违纪情况向学生所在工作单位或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有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经教育能够改正者,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经教育拒不悔改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令 、法规的学生,除应受到国家司法、公安机关处罚外, 同时还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 被判处管制 、拘役 、徒刑(包括缓刑) 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从事非法的社会 、政治 、 宗教活动 ,扰乱 、破坏学院稳定或社会稳定的行为 ,造成严重影响者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违反国家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组织 、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


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 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不听劝阻 ,参加各种非法集会 、游行和示威活动,并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利用各种媒介出版 、复制或传播各种非法刊物 、音像制品、 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影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捏造或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学院秩序与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或带头罢课 、罢餐 、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 日常行为准则及妨碍他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 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 冒领、 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 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冒领、 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或家长签名;

(4) 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 、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 侮辱 、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 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安置、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 拒绝 、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 , 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 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九) 有卖淫 、嫖娼 、调戏 、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 日常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禁止学生以现金或其它物品进行赌博;上课和 自 习时间在宿舍或教室打麻将、打扑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 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为赌博提供赌具 、赌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多次参与赌博或召集他人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不文明行为及吸烟、喝酒者的处分:

(一) 男女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勾肩搭背,拥抱接吻等不文明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 在校内吸烟,引起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 在校内(不论节假 日 )饮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的, 当事人除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 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1—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5—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 四)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7—9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未请假离校或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两周或10天者,应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旷课(包括早操 、晚 自 习等) 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5—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 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四)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正常上课期间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 ) 、军训 、劳动等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节假 日除外)。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 、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院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调查取证:

1. 同一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是同一二级学院的, 由该二级学院负责查证,重要或复杂违纪事件,二级学院查证有困难的,可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查证;

2. 同一违纪事件,违纪学生涉及不同二级学院或在校外违纪涉及校外人员的, 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派人参加共同查证;

3.重要或复杂违纪事件,查证结束,应由牵头单位负责人写出调查报告。

(二)研究处理:

1.重要或复杂违纪事件查证结束后 ,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处理 ,  必须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分决定 。 当场查获或简单明显而不需要查证的违纪行为 ,必须在当天或最迟两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分决定;

2. 同一违纪学生犯有二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查证,合并处理;


3.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对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 、经过认真调查 ,核实相关证据材料 ,并形成调查报告 ;根据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学院有关规定 ,做出违纪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或建议。

(三)其他事宜:

1.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其中一份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2.违纪学生处分后 ,一周内 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所在单位;

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通知其家长接领,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 。否则,学院有权强制其离校,档案 、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 通报批评的处理由辅导员决定;

(二) 警告 、严重警告的处分由二级学院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对二级学院不适当的处分决定,可要求二级学院重新复议或修改二级学院的处分决定;

(三)记过、 留校察看的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记过处分提请分管院级领导审批;

( 四)开除学籍处分提交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 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学生的处分(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二级学院提交企业微信审


批流程及纸质版审批流程,学生工作处统一上报学院发布正式文件。

第二十四条 学生初次受到处分后确有悔改的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评议 ,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 ,可做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消过)。

第二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再犯错误后认错态度好 , 改正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 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予以消过;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一)考试作弊者;

(二) 打架的组织者 、策划者、持械者;

(三)故意、恶意犯错者;

( 四)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二十六条 消过的批报程序

(一) 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年后提出申请;

 

(二)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 由其所在二级学院落实帮教措施,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做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由校董事会研究;

(三) 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印发有关单位及学生本人 ,并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 ,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撤出;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则将原处分会同消过处分决定一并放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凡本章节未列举的,其错误性质明确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相近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

申辩权、 申诉权;对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院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三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特殊情况 ,可以利用学院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