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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作者:宣传部

发布时间: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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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教育法规,结合学院实际,针对市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的状况,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丰海路51号

第四条  学校法人属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学校类型:民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六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建设以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生命健康、文化创意、农林畜牧、现代商贸服务多专业群协调发展,设有 49 个专业,含省级特色专业空中乘务、青岛市重点建设专业数控技术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法人类型:非营利法人

第十条  培养目标: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生活、学会创新

第十一条  办学宗旨:严管理、高要求、优师资、高质量。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社会为己任。

第十二条  校训:诚朴勇毅、博学笃志

第十三条  校风教风:求实创新,文明和谐。教书育人,挚爱创新。

第十四条 发展定位: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五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省委教育工委选派。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党委政治把关、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程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应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委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健全学校党委会会议、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重视师德师风建设,配齐建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6名,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五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举办者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青岛金钥匙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学院章程,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有权查阅董事会和本单位财务会计。

(五)举办者可自主选择办学属性。

第二十八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

(二)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三)举办者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第四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其成员为7人组成。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3以上董事会成员应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成员由学院股东会议推荐,报学院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换届改选时,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校长和党组织负责人是董事会当然成员。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等董事会当然成员如出现职务变动,由其接任人选自然递补。董事会换届或董事会成员因故调整的,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出现学院章程规定的特定事项时,可由学院监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

(三)学院董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暂时不能履职的,可向股东会提出请假,由股东会从学院高层中指定人员暂代履行职责,直至该成员正常履职;董事会成员因故长期不能履职的,报股东会批准后可准许其辞去学院董事职务,并由股东会从学院高层中指定人员代替履行职责,事后报学院教职工大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董事会成员;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

(四)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由董事会任命,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院长的任用标准:院长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境内定居、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心健康,品行良好且无故意犯罪记录或不良从业禁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院长在学院董事会与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批准和上报学院人才招聘计划;

(三)批准和上报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四)主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批准学院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根据社会发展和社会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

(六)负责学院学生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长1名、监事2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学院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与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接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董事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情况;

(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院党委和工会负责召集。教代会代表由学院各二级单位选举推荐。涉及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并形成会议纪要,教代会会议纪要经学院院长和监事签字后抄送学院各二级单位。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党和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新时代需要和社会实际,制定学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作规划由学院董事会组织拟定,交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学院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组织。学院设立学生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全院公示。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院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治理体系,落实学生代表大会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保障全院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院依法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学院的所有教师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完成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学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教师担任各学科的课程教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学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学院不聘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担任专业教师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为教师的,被聘人员必须在两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学院有权予以解聘。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学院对教职工采取全员聘用制,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体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证书。

(五)在学院内可参加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等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2835000.00元整;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就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六条 严格财务管理

(一)严格按照上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价标准,以及财政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依法依规向学生收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

(二)建立财务申报、审批、财务年度报告制度,实行财务重大支出董事会决定制。

(三)坚持勤俭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和结算。

(四)教职工报销须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会计审核、再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五)财务实行年度内审制,每年由学院财务监督领导小组对学院财务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七条 严格财产物品的管理

(一)各科室、各年级所需教育教学物品均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

(二)采购的所有物品必须先造册登记、入库,然后由专人分发或领取。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专项登记,每半年整理1次。

(三)学院物品一般不允许借为私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须经董事会同意方可借用,借用时必须履行必要的借还手续。

(四)学院应及时了解教育教学和师生生活中的需求,及时购置教育教学用品和学生用品,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及时做好校舍、校具和师生生活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五)学院设备、仪器、物资要统一建账,分工管理,责任到人,定期清查,及时做好变更及增减手续。

第五十八条 严格各项基本设施的管理

(一)根据学院的整体规划有步骤地搞好校园的“净、静、绿”及美化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为师生营造优美的工作、学习和教书育人环境。

(二)学院确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专门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器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做好学院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

第九章 学院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举办者变更时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更改,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教育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党组织会议审定,董事会批准,报举办者同意后,由山东省教育厅核准或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的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

2025.5.20